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浙江省地质学会 | 发布时间: 2020-08-17 | 43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各会属组织、理事单位:

为鼓励全省地质科技创新,提升地质科学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水平,激发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浙江省地质事业的发展,浙江省地质学会制定了《浙江省地质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并经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质学会

2020年8月17日


浙江省地质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省地质科技创新,提升地质科学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水平,激发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浙江省地质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科技管理办法》(浙自资函〔2019〕61号)等有关规定,设立浙江省地质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地质科技奖)。为使评选工作公正、公平、科学、客观,结合我省地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浙江省地质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公示、奖励等评选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浙江省地质科技奖由浙江省地质学会组织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前两年经过验收和登记的地质科技项目成果。

第四条 在评选的基础上,浙江省地质学会对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地质科技成果项目及完成人员进行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并报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予以公告。

第五条 浙江省地质科技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尊重科学、注重质量、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浙江省地质科技奖申报范围为: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或由浙江省地质学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完成的地质研究、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应用技术开发及地质工作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第七条 浙江省地质科技奖申报项目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为浙江省地质科学技术领域,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必须是浙江省地质学会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二)项目已经通过验收、登记或科技评价;

(三)应用性的项目成果应用时间不少于1年。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承担地质项目的相关能力。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在当地或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申报项目若涉及国家秘密的,须出具项目委托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可以同时申报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科技项目,不再受理。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二条 浙江省地质科技奖设置三个等级奖项。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有效申报项目总数的5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有效申报总数的10%,二、三等奖各不超过有效申报总数的20%。

第十三条 地质科技奖各等级奖项的综合条件如下:

(一)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对我省地质事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我省地质事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技术有一定的难度,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我省地质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本奖体现同行评议、业内认定和社会认可的原则,宁缺毋滥,保质保量。每个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和项目组人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每个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项目组成员不超过9人;

(二)二等奖。每个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项目组成员不超过7人;

(三)三等奖。每个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2个,项目组成员不超过5人。

第十五条 本奖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以适当的物质奖励。获奖者由浙江省地质学会颁发奖金和证书。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一等奖可以作为推荐自然资源部有关奖项的依据。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浙江省地质科技奖的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成果报告、研究报告、论文成果等有关材料;

(二)项目查新报告、测试报告等(项目申报需填写《浙江省地质科学技术奖》申报表,由申报单位推荐加盖公章后上报,并附成果和证明材料,申报表及附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文档);

(三)项目成果应用证明;

(四)项目资料归档清单及归档证明;

(六) 项目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价)意见;

(六)项目成果登记证书;

(七)项目成果已经取得的专利权证、著作权证等;

(八)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和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和推荐;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浙江省地质科技奖的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须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各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并经各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确认。

 

第五章 审查和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须经形式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范围;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合规;

(四)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五)申报信息是否真实;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对审查通不过的申报材料应当退回补正,补正时间不超过7天。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地质科技奖委托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浙江省地质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每年要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动态调整。评委会应当由作风正派,态度公正,技术水平高的业内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9名。评审委员会推荐主任1名,由主任主持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地质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单位、个人有工作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委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审采用量化打分形式(评分标准另行制定),每个项目计算由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平均分作为第一轮评审得分。

第二十三条 按第一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排列在前30%的项目进入第二轮现场答辩;排列在30%-50%之间的项目定为三等奖;排列在50%以后的项目不参加后续评奖。

第二十四条 评委在第二轮对排列在前30%的项目进行现场答辩并打分,打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列,前10%的项目确定为一等奖,后20%的项目确定为二等奖。

 

第六章 公示和罚则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地质科技奖的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选结果在浙江省地质学会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省地质学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超过公示期限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地质学会在接到异议或举报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举报人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地质科技奖的,由省地质学会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记录不良信用。被查处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浙江省地质科技奖。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不得再担任评审专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地质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地质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