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浙江省地质学会,英文译名:Geological Society of Zhejiang,缩写GSZJ。
第二条 浙江省地质学会是我省地质工作单位和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包括地质教学、科研、管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及地学爱好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为广大会员和地质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地质科技创新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养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团结动员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不断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地球科学的普及推广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促进地质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省地质事业的创新发展,为建设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建立学会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挂靠部门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党建工作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也是中国地质学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45号,邮编:3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本会围绕我省地质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学术交流,推动我省与国内外地学科技团体和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2.组织和承担地质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考察和论证。
3.接受委托,对地质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进行技术咨询;承担地质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技术标准编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等工作。
4.开展地学科普研学活动,普及全民地质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5.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成果,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6.组织专家开展地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检查。
7.举办培训班、讲座,推广先进地质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8.编辑出版学会期刊和科普读物。
9.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10.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办上级委托和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部分。
第八条 个人会员
一、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不同类型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
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
3.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二)学生会员
1.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
2.在校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二、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4.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出版物的权利。
5.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或推荐获得奖励的优先权利。
6.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入会程序
1.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
2.由本会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地质学会会员。
3.报请中国地质学会备案并发给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
第九条 单位会员
一、地勘单位、地质院校、地质科研单位、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以及与地质矿产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各项活动的权利。
3.享有优惠取得本会会讯和本会印发的有关科学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的权利。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申请和提名参加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6.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会籍管理
一、本会秘书处负责会籍管理工作。会员在省内工作调动应向本会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以便于工作联系和资料发放;调离本省,则应到秘书处办理转会手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单位会员由本会发给“浙江省地质学会单位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及时向学会通报个人会员变动情况(人数、专业技术职务、会员党派情况等)。
四、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浙江省地质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五、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中止享受会员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属组织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会员单位推举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新任理事候选人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需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召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的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理事人选应是我省地学界有代表性、权威性、业绩突出、学风正派的会员代表,并能参加学会工作的学者、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企业家。
第十六条 理事由各分会、单位会员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经上届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后,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制定本届理事会工作目标,规章制度(财务、评选、评优及其他制度),批准学会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筹备和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会籍处理。
七、决定设立或撤销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决定学会表彰和奖励事项。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并支持学会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十一、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审议决定学会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五项以外的理事会各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三、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两院院士担任学会领导职务不受年龄限制。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延长任期的,或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受理事长委托,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理事长可代替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本省地质科学界学术权威、各学科带头人和资深专家组成,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省内外重大学术交流,评审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承担重要项目及重大工程的科技决策咨询,开展人才培训及专业研究,编辑学术刊物,指导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
根据我会专业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工作机构,承担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举荐人才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分会
根据本会会员分布面广而散的实际情况,本会下设若干分会。会员人数在10人以上,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普活动的单位,可申请成立分会,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分会设分会长1人,副分会长1人,秘书(联络员)1人。分会长由分会会员选举产生,秘书(联络员)由分会长聘任,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
学会秘书处是本会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和专、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协调学会各项重大活动,处理学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浙江省地质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简称为“浙江省地质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功能型党支部负责人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为非中共党员,可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应先征求功能型党支部的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功能型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项目费)。
三、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捐赠。
四、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其它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的决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挂靠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 2022年7月23日经浙江省地质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