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密和敏感信息安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保密安全意识,根据国家秘密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纪律。
第一条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录音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录音。
第二条 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 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条 不得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第五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向家属亲友谈论国家秘密。
第六条不得将已作废的国家秘密载体出售给废品回收站或者个体商贩。
第七条 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传、传真、计算机等通信网络传递国家秘密。
第八条 不得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引带境外人员到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的区域或者保密部门进行参观、交流活动。
第十条 不得隐瞒泄密事件。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保密纪律的监督检查。
本纪律由浙江省地质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三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