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会自身建设,提高廉政勤政水平,树立学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行为要求。
第二条 严格依据章程办事,规范自由裁量权,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成果评价和人才举荐、教育培训等各项业务工作。
第三条 在日常工作中,不得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机构兼职,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利用学会的名义和岗位职权谋取私利、索拿卡要;不得赠送和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及名贵土特产等财物。
第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被举报经查实,首次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聘用人员将予以辞退;在职或退休人员按程序取消其在学会中的相应职务;党员按规定由所在党支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五条 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活动,严格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省委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警钟长鸣,严于律已,防患于未然,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六条 浙江省地质学会第十届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负责廉政纪律的监督检查。
本制度由浙江省地质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三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施行。